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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渔业船员海员证管理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9

海便函〔2014〕1493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渔业船员海员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渔业船员海员证申办、签发、使用以及申办单位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渔业船员海员证申办材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规定,农业部修订了渔业船员证书样式(农业部第2196号公告),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将于2015年1月1日启用,原《渔业船员服务簿》相关内容纳入新版渔业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资历”栏;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请核发渔业船员海员证时对申办材料的要求做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把好海员证签发关。加强渔业船员海员证申办管理,严格海员证申办条件和材料的审核,按照海员证核发业务流程签发渔业船员海员证。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的申办单位应为农业部批准的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的公司或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经营渔业船员外派业务的公司;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经营渔业船员外派业务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和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应提交渔业船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及其影印件,经营渔业船员外派业务的公司还应提交该公司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
  三、开展渔业船员信息采集。自2015年1月1日起,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需按照海船船员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对渔业船员进行信息采集。
  四、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海员证行为。加强渔业船员海员证申办单位监督管理,督促申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要求渔业船员依法使用海员证,发现有违法违规作业的船员,要报告签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