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船员服务行业协会”。本会英文译名为Crew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Hebei,缩写为CSIA,Hebe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依法由河北省从事船员服务行业的企业、航运企业、船管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在船员服务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运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河北省船员服务行业发展。团结带领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切实为广大船员服务,为各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振兴我省船员服务行业,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7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充分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间、行业与社会及政府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有关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为会员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开展行业内业务交流、业务考察、参观学习。
(四)依据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在会员中提倡遵守劳务市场秩序,自觉履行行业公约,树立良好的诚信信誉,号召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体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河北省境内从事船员服务行业的企业、航运企业、船管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经济组织。个体会员主要是在船员服务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个体会员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船员服务企业、航运企业、教育培训机构、船舶管理公司、船务公司及相关经济组织及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五)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会员提供职称或证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二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年 10 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