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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9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构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术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现决定建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作《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见附件),连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传真或者邮寄至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样本,自行印制文件,并可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或者单位行政用章。


三、对船旗国监督检查中采取开航前纠正(17)和滞留(30)措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情况通报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对采取滞留措施的船舶,还应将检查情况通报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对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船舶,应将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四、有关航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对船舶滞留缺陷或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应将整改情况回函反馈至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对导致滞留的船舶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缺陷,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其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六、各船舶检验机构及港航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将在中国海事局内网船舶安全检查专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