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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9-01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核心,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应急能力,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运行业节能环保意识明显增强,船舶、港口单位运输量能耗显著下降,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明显降低,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与垃圾以及港口生产过程油气回收和粉尘控制等得到有效处置,船舶与港口节能环保主要控制指标水平达到《"十三五"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标准约束,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015年底前,出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制定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2016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规范》、《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制定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制定港口设备能耗与排放限值标准,制定出台《船用发动机废气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行业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交通运输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修订完成《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标准、关键设备检验认证规则等。配合环境保护部出台《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国家标准;配合国家能源局制定船用油、气国家强制标准。

(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协调推动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地方政府建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

2017年底前,推动沿海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地方政府建成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沿海航行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达到国际公约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020年底前,推动内河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地方政府建成转运、接收和处置设施,内河航行船舶相关排放标准达到沿海船舶排放标准;沿海和内河全面实现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有关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

(三)研究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借鉴国际经验,开展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重点区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研究工作,有序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控制区建设。研究推广船舶使用低硫油、废气处理技术及装备,继续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技术应用,全面推广应用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等港口机械"油改电"技术和起重机、带式输送机等港口机械节能运行控制技术。

2015年底前,完成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设立可行性研究工作,出台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名单和港口能效试点项目名单。2016年底前,配合国家能源局完成低硫船用燃料油生产、供应能力调研;开展船舶使用低硫油试点工作;根据研究成果先行推进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控制区试点工作。适时推进环渤海地区船舶大气污染物控制区建设。2020年底前,推进国内航线船舶与港口使用低硫油和远洋船舶泊岸转油。

(四)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规范拆船行为,严格限制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2015年底前,完成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评估并力争延续该政策。2016年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禁止6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长江干线船闸,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2017年底前,继续实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政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其他航行船舶设施、设备配备和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有效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和油品码头油气污染治理。加强港口作业、施工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煤炭、矿石码头防风抑尘设施配备;推进油品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5年底前,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2015-2017年)》,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船舶油气回收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施工扬尘监管专项活动,全面推进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大型煤堆、料堆等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严禁敞开式施工作业,要求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2017年底前,全面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六)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船舶发动机、船舶污染排放设施设备、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2015年底前发布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实现对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重点监测;建立水运行业能耗统计监测体系。

(七)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2016年底前,出台《溢油应急处置船应急装备物资配备要求》、《水上溢油风险评估导则》;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港区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积极配合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沿海及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建设方案。

(八)推进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的应用。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逐步扩大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和比重。

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2017年底前,在内河客运船舶、公务艇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完成《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表》。2018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并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开展船舶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支持关键设施设备研制。

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空气基础性数据调查研究。开展船舶节能减排技术及管理机制研究,提升船舶发动机及减排设备技术水平,研究制定水运行业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和规范。

(十)提高水运物流组织水平。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和江海直达、河海直达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动京杭运河(苏北段)等重点河段水上ETC应用,研究推进京杭运河、三峡船闸过闸船型主尺度系列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抓好试点示范,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推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等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政策;港航企业要结合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运输装备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