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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4-30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凭证,也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为了规范证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颁布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该规定颁布以来,在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促进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执法队伍素质不够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趋利执法的情况在某些地区还比较严重。为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执法证件是管理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原有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对证件申领、发放、年审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制定《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部门的整体形象,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监督。《规定》以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为重点,旨在通过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申请与授予环节,将申领证件、培训、考试、证件发放、证件年审、责任追究连贯统一起来。这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
 
《规定》主要设立了哪些制度?
  《规定》是在经过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起草的,借鉴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在颁布施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结合了新形势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点。《规定》分为总则、证件申领、证件发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五个章节。在这五个章节里,主要设立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证件管理实施的职责分工。《规定》第三条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件管理工作,部属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第二章对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条件和应参加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需满足年龄、学历、编制等方面的条件。对于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学历、编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规定》要求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三)进一步健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为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规定》既对培训的内容、师资、方式、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也对考试的内容、形式、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各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审查合格的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各部属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职责分工。第十二条规定了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培训由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了培训的主要内容。资格培训的内容以部组织编写的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为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等内容。其中还要求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四是明确了考试的职责分工和流程内容。按照《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要求,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各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考试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培训和考试结束后,相关信息将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四)进一步健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在证件管理方面,《规定》第三章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确定为执法证件的发放机关,由其在资格审查、组织培训、组织考试的基础上,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在持证人方面,《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还对证件的遗失、补办、注销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进一步严格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突出执法证件作为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抓手作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特别要求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而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条规定考核结果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还对暂扣、收缴和吊销执法证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当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等不当行为时,其执法证件将被暂扣和收缴,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这些责任追究措施将有效督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